江苏环胜铜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件
业务类别: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民事调解结案时间:2018年12月25日
法院名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强文瑶、李开燕(实习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万博ManBetX律师事务所
供稿:江苏万博ManBetX律师事务所、保险组
检索主题词:保险合同、出口信用保险、交易真实性、纠纷先决条款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江苏环胜铜业有限公司(下称环胜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下称人保靖江支公司)投保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小微企业综合保险,被保险人为环胜公司。
环胜公司向人保靖江支公司报案称其向国外买方Encore公司出口铜带,共计13.4475吨,总金额USD 109664.36,付款期限为2017年12月28日。国外买方Encore公司通过邮箱通知将既定到货港美国休斯敦港变更为阿联酋迪拜,2017年11月29日环胜公司将货物运出报关,付款期满后买方一再拖延付款,并于货物到港后将货提走,之后失联,故环胜公司依据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向人保靖江支公司提出索赔,请求支付保险赔偿款109664.36美元。
人保靖江支公司经过委托海外渠道调查事故情况,从渠道回复的邮件和相关报告书等材料显示案涉销售合同真实性和有效性存疑,所谓的国外买方很可能系诈骗团伙,冒名Encore公司并使用伪造的邮箱与环胜公司签订协议骗取货物。人保靖江支公司认为,案涉销售合同真实性有效性存疑,不符合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范围,故通知环胜公司不能索赔。环胜公司不服,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人保靖江支公司支付赔偿款761070.66元。
与案件相关的事实还有:
1、本案投保单、保险单中争议的处理条款内容均为“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本案保险单中保险人盖章处加盖的均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承保业务专用章”,即泰州市分公司系订立保险合同的相对人;
3、本案基础法律关系系被保险人环胜公司与国外买方Encore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其中合同签订、货物运输、交货验收等关键流程均发生在国外,证据也系境外形成,境外调查难度较大,且调查获得的证据还需办理公证和认证手续。
4、保险条款适用范围第三条约定本保险合同承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贸易:(二)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保险责任第四条约定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一)商业风险,包括:买方拖欠货款;责任免除第五条约定保险人对一下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四)2、买方的代理人破产、违约、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失;第六条:下列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和买方就销售合同及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争议的应收款,除非被保险人提供法院生效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生效裁决证明未来能够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应收款,或者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后被保险人解决了该争议。
【代理意见】
由于本案现有证据尚显不足需补充进行调查,同时拟提交法院的证据大多系境外形成,需经过公证和认证手续,均需较长时间予以准备。鉴于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无法完成上述公证和认证手续,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异议书,要求法院审定仲裁条款的效力以决定本案是否仍然由人民法院审理或驳回环胜公司起诉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为境外收集证据争取时间。
一、环胜公司的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环胜公司诉请理赔则首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案涉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属于案涉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范围。
1、案涉交易是否真实
国外买方Encore公司已出具声明,表示公司从未有过国际销售交易,案涉交易从未发生,交易文件也是虚假的。被保险人环胜公司申报买方系Encore公司,即保险人承保的系买方Encore公司的风险,但是显然实际提货人并不是Encore公司或其合法的授权委托人,实际提货人不是该笔交易项下在人保靖江支公司投保的合格的买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另外经过调查,环胜公司系与Encore公司首次合作,但在有条件核实合作方身份的情况下并未进行基本的核实义务,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具体表现在:销售合同中Encore公司的地址与该公司官网公布的实际地址、注册地址均不相同;该公司在阿联酋并无分公司,与买方所称的更换收货地址至阿联酋分公司明显不符;Encore公司公布的管理者中并无联系人William,而William自称其为Encore公司的经理;William使用outlook邮箱与环胜公司沟通合同订立事宜,该邮箱属于开放注册邮箱,任何人均可注册账户,但环胜公司并未通过其他方式核实其身份、是否获得公司授权;双方系首次交易,但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提货后一个月内全额电汇,未要求买方支付任何垫付款,不符合一般的商业逻辑,也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2、案涉交易是否有效
环胜公司提供了双方签章的销售合同、Encore公司官网公布的邮箱发来的变更收货信息的邮件证明与其缔约的相对方系Encore 公司。但从形式上看,销售合同第七条约定“signed and stamped”(签字盖章)合同生效,但该合同只有盖章而无签字,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因缺乏授权代表签字该合同并未生效;出口货物报关单、货运提单也未显示收货人即Encore公司,无法证明Encore公司在案涉买卖关系中的身份为买方、收货方。
从双方订立销售合同的过程来看,环胜公司在定约时有义务核实相对方的身份,特别是本次业务双方系首次合作,未见环胜公司提供William系Encore公司的员工或授权委托缔约人员的任何证据,William代理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的行为很可能系无权代理,按照《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除非Encore公司在期限内追认,否则该行为对其不发生效力。结合上述Encore公司的声明,显然并未对本次交易进行追认,该销售合同对Encore公司不发生效力。
二、本案应当适用纠纷先决条款,保险人享有暂时性的抗辩权
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被保险人和买方就销售合同及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争议的应收款应提供法院生效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生效裁决证明未来能够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应收款,即应当先行通过诉讼或者仲裁将应收账款进行确认。本案并非单纯的买方因为信用原因拖欠或无法支付账款,而是Encore公司是否为案涉买卖合同关系相对人、Encore公司是否针对该笔贸易承担付款义务尚未得到确认,环胜公司应当先行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确定适格的“买方”(款项支付的义务人)。
【调解结果】
一审法院调解结案:
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385000元。
【裁判文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江苏环胜铜业有限公司385000元,约期于2019年1月28日前付清,款项汇至原告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靖江支行营业部的账户内,账号为1115120109000096901;
二、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11411元,减半收取计570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案例评析】
从案件初步调查和证据来看,本案系典型的国外买方欺诈,导致国内卖方无法收回货款从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活跃和快速发展,此类纠纷并不在少数。实务中囿于一方主体涉外,在调查案件事实、证据公证认证、国外主体应诉等方面难度较大付出的成本也较高,保险公司少有获得胜诉判决。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保险人有较为强大的国外调查渠道,拥有查明案件事实的能力和实力,故案件代理之初律师即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本案应当由仲裁机构仲裁,为国外的调查争取时间。但是由于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争议,故最终建议与对方调解。
1、案涉销售合同的真实性存在一定争议
环胜公司已经提供相应的买卖合同、发货证据初步证明案涉交易真实存在且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审判实务中法院一般会认定其举证责任已完成,若保险人主张案涉交易不真实需提供反证推翻上述事实,举证责任要求较高。从人保靖江支公司现在掌握的证据来看,抛开证据程序效力不谈,仅凭利害关系人Encore公司的律师函、信用调查报告证明案涉交易虚假或者不真实效力存在瑕疵且证明力尚显不足,尚需补充提供证据证明。
2、案涉销售合同的有效性也存在一定争议
环胜公司提供了双方签章的销售合同、Encore公司官网公布的邮箱发来的变更收货信息的邮件证明与其缔约的相对方系Encore 公司。从形式上和签约过程来看,销售合同明显瑕疵如:第七条约定“signed and stamped”(签字盖章)合同生效,但该合同只有盖章而无签字,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因缺乏授权代表签字该合同并未生效;出口货物报关单、货运提单也未显示收货人即Encore公司,无法证明Encore公司在案涉买卖关系中的身份为买方、收货方;本次业务双方系首次合作,未见环胜公司提供William系Encore公司的员工或授权委托缔约人员的任何证据,William代理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的行为很可能系无权代理。
但是,环胜公司可以主张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发货,货物已被买方提走,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进行抗辩,且Encore公司官方网站公布的邮箱曾向环胜公司发送过变更收货信息的邮件,可以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另外,贸易合同是否有效目前律师系根据中国法进行分析,在案涉交易背景下,根据美国法律确定贸易合同是否有效目前无法确认。
同时Encore公司系案涉买卖合同纠纷的利害关系人,其出具的声明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可能性确实是为了逃避支付货款而有意为之。另,关于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更为关注的贸易的真实性,而非形式的有效性。
3、本案是否应当适用纠纷先决条款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首先法院一般会认定纠纷先决条款系免责条款,着重考察保险人是否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说明。在本案中被告即保险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另一方面在适用该条款时法院一般会重点关注“就销售合同及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争议”的范围如何界定,总体而言,法院对于纠纷先决条款适用的条款审查较为严格。
律师认为本案并非单纯的买方因为信用原因拖欠或无法支付账款,而是Encore公司是否为案涉买卖合同关系相对人、Encore公司是否针对该笔贸易承担付款义务尚未得到确认,环胜公司应当先行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确定适格的“买方”(款项支付的义务人)并且该买方属于保险人承保的“买方”。但本案适用纠纷先决条款的前提仍然是在环胜公司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销售合同且其已实际出运货物的情况下,保险人能够提出反证证明案涉销售合同无效、不真实,举证要求较高。
【结语与建议】
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出口信用保险承担的风险特别巨大,且难以使用统计方法测算损失概率,故而该险种的政策支持和政策导向比较明显。
但随着该险种的推广和发展,一系列问题也逐渐凸显,最为明显的就是出口商认为有保险公司托底,在业务开展和办理过程中反而不再注重出口风险的管控,其实与出口信用保险设立的目的背道而驰。在出口业务的办理中,被保险人仍然应当秉持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树立最基本的风险防控意识,在尽力促成对外贸易的同时守好自身企业的交易安全,才能共同促进国家对外贸易的良性健康发展。